央视争“星光大道”败诉 开播晚于同名商标注册
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是一档广受欢迎的综艺节目。央视发现一家制作公司先行注册了同名商标,随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发起了行政诉讼,意图夺回该商标。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令人意外的是,央视败诉。
这起纠纷源于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公司(简称星光公司)成功申请注册了“星光大道”商标。之后,央视对这一商标的注册提出了强烈的异议,但异议申请被驳回后,他们并未放弃,转而申请了复议,然而再度被驳回。最终,央视决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央视声称“星光大道”栏目是其早在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并积累了大量观众。央视认为他们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他们还指出星光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
商评委在庭审中并未接受央视的观点。尽管央视声称星光大道栏目早已存在,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目前已有的证据表明,该栏目实际上是在2004年开播的。而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商评委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在仔细审理后认为,央视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星光大道栏目在星光公司申请商标前已经播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实际上,“星光大道”栏目的开播时间晚于星光公司的商标申请日。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并未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此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维护了商标法的权威性;也有人认为央视作为大型媒体机构,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无论如何,这起案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也让我们对商标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